近日,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华夏保险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关于华夏保险与其客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是一位六旬老人和她四位子女,其中一位儿子为父亲已经买了重大疾病险,但其父亲意外去世后仅获赔了278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父亲意外身亡 仅获两百多补偿
据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18年8月,孙先生每年作为投保人为其父亲在华夏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平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原告已按保单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7月28日中午12点多,投保人孙先生的父亲回到家中,在院子南边被砖头绊倒,造成头部受伤,后经本村医生及馆陶县中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据孙先生及其母亲等人称,其父不幸摔倒身亡后,立刻向华夏保险报案,请求其作出相应赔偿。然而,华夏保险不予理赔,理由是参保人发生意外死亡的情形并非条款责任。
2020年9月,华夏保险公司为孙先生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将解除之前签订的合同,并退还现金1.69元。保单利益结算,给付多收保费165元。理赔后《康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该保单合计给付237.40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人将华夏保险诉至法院。
法庭审慎审理 责令保险赔30万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六旬老人和她四位子女作为被告诉求有两点:其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华夏保险赔偿康平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其二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便是参保人意外去世时还在保险期限内,并且符合意外死亡的标准。
今年3月,一审法院上,被告华夏保险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悉,双方在法庭上均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针对被告华夏保险质证认为不能证明其是因身体伤害死亡,原告提交了出诊证明、村委会证明以及当时抢救医生的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被保险人在家中摔倒意外死亡的事实。
此外,针对华夏保险提交的《公估报告》,原告质证不予认可,法院也认为《公估报告》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其结论不能证明参保人死于其他疾病,因而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为: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日,原告孙先生每年为其父亲在被告华夏保险公司投保康平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并且原告已按保单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
2020年7月28日,被保险人因在自家院子里摔倒致头部外伤,先经馆陶县魏僧寨镇孙雷寨村卫生室医生抢救,后经馆陶县中医院120急救医生出诊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系意外死亡。
而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华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原告理赔未果,以致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夏保险是否依法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均可证实被保险人在自家摔倒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该死亡事实的发生系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实,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死亡,被告华夏保险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最后,今年4月7日这起保险纠纷案件落下了帷幕。一审法院判决华夏保险于判决十日内赔偿被告保险金30万元,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900元。这件事,不知当时的总经理王毅怎么看?
本文标题:老人摔倒身亡华夏保险不肯理赔 但一审判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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